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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质量引争议拒付货款买方怠于履行检验义务自担后果

发布日期:2025-09-23 作者:张秀秀 张鑫 阅读:486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预拌混凝土用于工程建设,但该工程未通过验收。甲公司认为是由于混凝土质量不过关导致的,因此拒付剩余货款。近日,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买方甲公司向卖方乙公司支付货款74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2022年,甲公司因承包某道路建设工程,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购买C35强度等级的预拌混凝土。合同中明确了两项关键条款:一是甲公司需对到场混凝土及时进行表观检查,若发现质量问题,须在抽样后35天内提交书面报告,否则视为该批混凝土质量合格;二是甲公司需按国家标准规范做好施工和养护,避免因操作问题导致混凝土质量事故。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供应混凝土,甲公司将其用于道路建设。然而在后续验收环节,抽检的混凝土强度未达到C35等级,验收未通过。甲公司因此未拿到工程款,还需承担整改责任。

面对这一结果,甲公司认为是乙公司供应的混凝土质量不达标,遂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双方协商未果,乙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中,双方展开激烈辩论。甲公司主张混凝土本身质量不达标,导致验收失败;乙公司则认为,自己供应的是合格产品,质量问题可能源于甲公司施工或养护不当。

为厘清争议,法院向专业人士咨询得知,预拌混凝土的强度受运输时间、施工工艺(如振捣是否密实、是否违规加水)、养护措施等多重因素影响,浇筑后强度可能发生变化。

结合案件事实,法院认定甲公司主张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不足。根据民法典规定,买家应及时履行检验义务。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35天检验期及书面异议要求,但甲公司未按约履行,最终因举证不能需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74万余元及逾期利息。甲公司不服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