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收到营销短信的现象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原告王某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为了避免骚扰,王某按照短信的内容指示发送了退订短信,并由此产生了0.1元的费用。为此,王某将发送该短信的网络科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类费用合计2500元。近日,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王某认为,该网络科技公司涉嫌非法收集、储存、使用其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侵犯了个人信息保护权,严重干扰了其正常生活,对工作和休息均造成较大影响,侵犯其安宁权,并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精神痛苦,故起诉到法院,要求网络科技公司书面道歉并保证今后不再骚扰,同时承担其短信退订费0.1元,并赔偿交通费、误工费、文印费、通信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500元。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本案中的案涉手机号码为原告实名注册,属于原告的个人信息。被告在未取得原告同意和请求的情况下发送案涉商业短信,已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但被告使用的码号仅向原告案涉手机号码发送短信一次,且发送时间并非在深夜等明显不合时宜的时间段,短信中未出现原告的姓名,内容上亦无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之嫌,在原告发送退订短信后,该码号端口便未再向原告发送短信,因此,被告该行为的影响方式及频率尚不足以使原告产生精神上的痛苦,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赔偿原告王某短信退订费0.1元及合理支出800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案目前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