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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医院摔伤致八级伤残 状告医院要求赔偿

发布日期:2024-12-27 作者:李慧 曹雪娟 施翔宇 阅读:580

在医院看病时受伤,是谁的责任?应该怎么办?72岁的严女士就遭遇了这个问题。2023年9月,严女士到当地卫生院看病时,从检查床上跌落摔伤,经司法鉴定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于是状告医院要求赔偿,日前,通州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

2023年9月25日,严女士因腰部不适至当地卫生院就医。在DC检查室摄片时,从检查床上跌落摔伤。因伤情较重,26日转至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左眼破裂伤、左眼玻璃体积血、左眼前房积血、双眼钝挫伤,行左眼球探查+眼球破裂修补术。经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误工期限150日、护理期限60日、营养期限60日。

原告认为,其因身体不适至被告处检查治疗,双方已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作为合同一方,被告有义务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保障原告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213416.61元。

被告方则表示,其摔伤是在摄片完成之后,且并非被告造成的摔伤,对其诉求不予认同。

本案的争议在于,被告对原告从检查床上跌落致伤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进行赔偿。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