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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重伤后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 二十年后再次起诉索赔获法院支持

发布日期:2024-12-25 作者:杨智慧 刘杨 张秀秀 阅读:470

交通事故重伤后,受害人与肇事方已达成了一次性赔偿协议。二十年后,受害人能否再次索赔呢?近日,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发生在2002年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最终支持了受害人的合理诉求,为受害人窘困的生活点燃了新的希望。

2002年,被告某公司的驾驶员张某驾驶公司车辆与原告陈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陈某一级伤残、半身截瘫。事发后张某逃逸,被交警部门认定全责。双方达成协议,由某公司一次性赔偿陈某包括医疗费、20年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护理费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54万余元,某公司也按约给付了赔偿款。

然而20多年后,陈某因该事故导致的严重伤势致其无法生活自理,疾病缠身。但残疾补偿金赔偿期限已过,无收入来源的陈某生活再次陷入困境。

2023年,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继续给付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17万余元。但某公司认为,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不同意再次赔偿。

通州法院详细调查了事故经过和赔偿协议的签订情况,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陈某的护理依赖程度和后续诊疗项目进行了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调解协议载有“事故调解就此结案,今后双方无涉”,从文义看,具有一次性处理结束的意思,但并未明确包含陈某20年后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超过确定的赔偿年限,赔偿权利人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相关费用。

通州法院支持了陈某的部分合理诉求,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陈某超过原定给付年限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共计54万余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