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对方受伤,法院认定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那么,用人单位赔偿后能否起诉骑手主张行使追偿权呢?近日,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最终通过调解,由骑手向用人单位赔偿6万元。
小李毕业后加入某人力公司,正式成为一名“骑手”,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为小李投保了雇主责任险。
某日,小李在完成一笔配送服务订单的过程中,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乘坐人刘某八级伤残。后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小李及其公司赔偿损失近33万元。
法院查明,小李存在“驾驶无牌号电瓶车”等过错情形,应承担全部责任。又因小李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故应由人力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令人力公司向刘某赔偿损失30.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履行了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
就在小李以为有用人单位兜底,为其全额“护体”的时候,人力公司一纸诉状将小李起诉至通州法院,向其追偿一半的损失。
小李不解,明明是职务行为,某人力公司还有雇主责任险傍身,为何还要向自己追偿?
经审理,法院认为小李无证驾驶无牌号电动车,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某人力公司享有追偿权并酌情认定追偿比例。
经过调解,某人力公司考虑到小李缺乏工作经验、公司亦负有管理义务等情况,双方互谅互让,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小李向某人力公司赔偿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