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潘某多次潜入被害人牛某家中实施盗窃,在发现牛某家中长期无人入住后,遂经常居住在牛某家中直至案发。近日,通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最终判处被告人潘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7月20日至同年8月4日,被告人潘某来到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张芝山镇被害人牛某家中,实施盗窃共计4次,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06元,另造成财物损失价值222元。期间,潘某在牛某家门口鞋柜里翻找到一把钥匙,于是开门入室,在主卧的床头柜翻找,未窃得财物。后潘某离开时将钥匙放回原处,并在门缝中插入卡片以判断该室是否有人居住。次日,潘某再次来到牛某家中,发现卡片仍在,确认此屋近期无人居住,后潘某经常居住在牛某家中。
2023年8月5日,被告人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潘某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情节,建议对潘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通州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