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中介服务后,租房者绕过中介与房东直接签订租赁合同,租房者可免交中介费吗?日前,通州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认定租房者擅自跳过中介私下与房东交易的行为属于“跳单”,判决租房者支付中介费。
平潮镇某钢结构公司因搬迁需要租赁新厂房,委托南通某中介公司为其介绍厂房。2020年8月28日,中介公司为钢结构公司介绍了位于如皋市九华镇某机械公司的厂房,双方签订一份确认书,约定了中介公司与委托方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中介费用。
同年9月,钢结构公司在中介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机械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机械公司将厂房出租给其使用。中介公司得知此消息后,向通州法院起诉,认为钢结构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钢结构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介公司已向钢结构公司提供了多处厂房出租信息,安排人员多次查看了厂房现场,并联系房东即机械公司与钢结构公司进行会面、洽谈,应认定中介公司已向钢结构公司提供了中介服务。钢结构公司在接受并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务后,绕开中介公司与房东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属于“跳单”行为,应依法向中介人支付报酬。通州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及行业习惯,并结合中介公司合同履行情况,判决钢结构公司支付中介费10.8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据了解,《民法典》第965条首次对“跳单”进行了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将违背契约精神的“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进行严格限制,明确禁止“跳单”行为。该案承办法官提醒,“跳单”看似省钱,实则会增加交易风险,委托人违背契约精神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