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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岁女童学舞受伤险瘫痪 培训机构担责赔偿25万元

发布日期:2023-04-12 作者:徐静怡 阅读:1085

​很多家长想让孩子从小就学习跳舞,提升气质,修炼体形。在父母“起跑意识”的催化下,各类舞蹈兴趣班层出不穷,但也良莠不齐。因练习舞蹈而导致孩子受伤甚至瘫痪的悲剧时有上演,那么培训机构是否应承担责任呢?近日,通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女童学舞受伤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2022年8月的一天,7岁的露露在通州一家艺术培训中心接受舞蹈培训,课程前半段是练习基本功,后半段是学习舞蹈组合,舞蹈动作包括压腿、下腰、倒立等。练习中露露在独立下腰的过程中闪了一下腰,但当时她并没有特别的感觉,仍然继续练习。

上完课回家后,露露感觉腰部疼痛,甚至连晚饭都没有吃。父母觉察到不对劲,遂带其前往医院就诊。经南通大学附属医院诊断,露露的伤情为脊髓损伤,肌力只有0~1级,医生建议立即前往上海诊治。露露的家人当即将孩子转至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被诊断为脊髓损伤(外伤性)、截瘫(双下肢瘫痪),尿潴留。好在治疗及时,露露逐渐能够下地行走,肌力恢复至3级,但治疗和康复花了大量费用。

就前期医疗费问题,露露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培训机构及经营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露露的父母诉称,露露在培训中心学习跳舞,因跳舞动作导致受伤。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培训中心作为专门的教育培训机构,致其受伤,应对其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培训机构及经营者辩称,对于原告的损伤与跳舞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予认可,培训机构并没有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且露露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预知幼童学习舞蹈可能产生受伤的风险,对其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监护人亦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就诊治疗显示,其系在结束舞蹈培训当日短时间内即至医疗机构就诊,就诊时间连贯。根据南通及上海两家医院的诊断,结合原告提供的当日培训课视频,以及已经查明的培训内容,原告的损伤与舞蹈培训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审理中,两被告提出,目前原告仅起诉了前期医疗费,但原告已经能够自行走路,希望能够就原告后期康复费用等全部损失一并进行调解,原告也同意调解。在法院的主持下,最终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由培训机构及其经营者一次性赔偿露露各项损失共计25万元。

法官提醒,舞蹈动作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对练习者的身体条件、动作标准都有极高的要求,家长在为孩子选择培训内容时一定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同时,培训机构也应加强对孩子的监护和管理,避免此类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