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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我区实施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

发布日期:2023-02-10 作者:沈维维 阅读:2256

本月起,我区实施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

家庭共济资金不设限额,用完为止

​记者日前从区医保局获悉,自2月1日起,我区申请开通家庭共济关系的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符合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的费用,可通过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方式,享受家庭共济待遇,实现个人医药费用通过家庭共济进行分担。这也意味着,我区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里的资金,能共济给配偶、父母、子女看病就医使用了。

“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前需申请设立家庭共济关系,且每位参保人在同一时间段只能建立一个家庭共济关系。”区医保局相关负责人李静介绍,通州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有结余且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可自愿申请设立一个家庭共济关系,将个人账户内金额作为家庭共济资金进行家庭共济使用。主账户人可将参加本省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家庭共济成员,家庭成员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的费用,可以通过主账户人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方式,将本人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与其家庭成员共济使用。家庭成员享受家庭共济待遇的,可从主账户人个人账户上支付相应待遇。

具体申请方式为:主账户人根据家庭成员的医疗需求,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江苏医保云及我区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大厅窗口进行申请设立家庭共济关系。申请设立、变更家庭共济关系时,主账户人应当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承诺书等。需要提醒的是,异地就医备案人员也可正常享受家庭共济,如需使用家庭共济功能,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提前绑定家庭共济关系,在就医地直接划卡结算。目前,零星报销费用暂不纳入共济范围。

在家庭共济资金使用方面,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的费用,应先使用其本人的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的部分,以及本人无个人账户的,通过家庭共济的方式支付。举个例子,小王是我区职工医保的正常参保人,在个人账户有余额的情况下,作为“主账户人”绑定了他父亲(老王)作为“共济使用人”。小王社会保障卡余额为2000元,老王社会保障卡余额为100元,那么老王去医院看病的时候,医保支付规则是这样的:老王携带自己的社会保障卡(或者医保电子凭证)划卡就医,医保系统按照老王本人可以享受的医保待遇进行结算,假设计算得出个人须支付的金额为600元,接下来系统将首先从老王的社会保障卡扣完100元,剩余500元则自动从主账户人小王的社会保障卡余额中扣取。值得注意的是,主账户人的账户余额只能单向流出,无法调取使用共济使用人的个人账户余额。

“家庭共济关系成立后,每位家庭成员均可使用家庭共济资金,家庭共济资金不设限额,用完为止。”李静表示,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可以避免个人账户资金过度沉淀,进一步优化了资源配置,也提高了医保基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