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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拍得新车 商家无法交付 法院判决拍卖公司全额退款并赔偿差价

发布日期:2022-08-23 作者:沈慧 阅读:897

“新车1元起拍!”如此诱人的拍卖公告,通州的郑先生被吸引并最终以7万余元的价格成功竞拍了一辆新车。可当他欢欢喜喜准备提车时,却被商家告知无法交付,郑某一气之下将拍卖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拍卖合同纠纷。

今年1月,通州某拍卖公司在淘宝网阿里拍卖平台发布了拍卖公告,一辆指导价为12.28万元的全新汽车以1元的价格起拍。郑某看到拍卖公告后心动不已,交纳5000元保证金后参加了竞拍,最终以70801元竞拍成功。

在支付完车辆尾款及佣金后,郑某满心期待着交车过户,但几日后拍卖公司却告知该车辆已售出无法交付。由于拍卖公司只同意退还车款及佣金,不同意赔偿损失,双方交涉无果后,郑某将拍卖公司及其股东周某诉至通州法院,要求拍卖公司退还车款及佣金,并赔偿车辆新车指导价与拍卖成交价的51999元差价及已向淘宝网支付的软件服务费。同时,因周某系拍卖公司的唯一股东,郑某还要求周某对拍卖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拍卖公司及周某则辩称,案涉车辆系第三人张某委托其拍卖,其仅对拍卖物作形式审查,由于张某将车辆出售后未通知拍卖公司,故应由委托方张某承担责任。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郑某竞得涉案车辆后,与拍卖公司成立了合法有效的拍卖合同关系,在郑某已经按约支付全部车款及费用后,拍卖公司未按约交付车辆,已构成违约,应当退还郑某全部车款及佣金并赔偿损失。周某作为拍卖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举证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对拍卖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新车指导价并不等同于实际成交价,经咨询,多家该汽车品牌4S店报价均低于指导价,最低报价为10万元,故按照最低报价确定拍卖公司应当赔偿郑某重新购置案涉新车的差价损失29199元。最终判决拍卖公司退还郑某车款70801元及佣金3540.05元,赔偿差价损失29199元、软件服务费损失708.01元,周某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拍卖公司已积极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