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州生态环境局向位于刘桥镇的一家沥青、混凝土加工生产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这是通州生态环境局今年开出的涉及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废气自测的首例环保罚单,处罚金额4.2万元。
据了解,日前,通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企业虽已领取排污许可证,并对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限期整改,但当环保执法人员二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仍未根据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做好自行监测工作,执法人员依法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予以处罚。
据了解,自排污许可证颁发以来,通州生态环境部门经过培训、宣传、限期整改等多种形式和手段推进排污许可证执行工作,使企业“一证式”管理取得一定效果。但仍有个别企业重视不够,法治意识淡薄,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执行。
为有效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开展,通州生态环境局通过此轮环保执法,并在全区范围内加大宣传和普及,重点针对相关企业领取了排污许可证,但依证排污、依证管理意识不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规定进行污染物的自行监测,或是频次缺省、点位缺失、监测因子缺少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以此让企业认识到,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的频次开展工业废气自测工作,系未按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属于违法行为。
“此类环境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不仅唤醒了环保法条,同时也为今后办理同类案件积累经验,对于通过行政处罚进一步压实企业环保治污主体责任,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将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通州生态环境局局长张健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