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南通州网!

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用户提供瓶装燃气案

发布日期:2022-06-17 阅读:1161

一、基本情况

2022年1月29日,我局接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违法问题线索,反映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用户提供瓶装燃气的行为。我局遂对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某区某小区34号楼陈某某户供气并配送燃气钢瓶1只,规格为14.5kg,根据钢瓶充装信息显示重装单位为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

经调查取证,获得相关证据如下:(1)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移送涉嫌违法案件相关材料的函》;(2)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调查询问笔录;(3)送气工调查询问笔录,燃气用户调查询问笔录等;(4)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瓶装液化气充装记录。

我局向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法律适用

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用户提供瓶装燃气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用户提供瓶装燃气,不得向餐饮用户提供气液两相瓶装燃气。”的规定。

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对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

根据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行为情节,我局决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案件启示

燃气是现代城市必不可少的能源之一,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燃气的经营、使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