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通州法院召开春运安全刑事案件集中宣判大会,集中宣判五起涉安全出行类的刑事案件,其中危险驾驶案件两件,交通肇事案件三件,涉案五人均被判处实刑。
被告人程某今年39岁,男,小学文化,安徽人。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9日5时13分左右,程某无证驾驶变型拖拉机行驶至姜竹线张芝山镇某地段时,因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被害人施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施某颅脑损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施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后施某于今年8月16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程某虽主动报警,滞留现场处理,但其向出警民警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身份,出示了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在事故调查期间潜逃,于今年10月10日被抓获归案。法院认为,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并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鉴于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当天,另四名被告人也分别因危险驾驶罪或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宣判大会后,通州法院通报了近五年来的危险驾驶案件审理情况。2015年至2019年,通州法院共审结危险驾驶类犯罪案件1024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30.4%。审结案件中,因醉驾发生交通肇事而案发的案件351件,占所有审结案件的34.27%。通州法院特别提醒广大司机,切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驾驶原则,让安全一路随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