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南通州网!

交通事故死亡案中遗体整容费应单列赔偿

发布日期:2019-08-27 作者:钱向荣 吴新峰 阅读:955

  遗体整容关乎死者尊严、亲人祭奠,那么交通事故死亡案中遗体整容费是否应单列赔偿呢?近日,通州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被告在赔偿丧葬费的同时,亦赔偿尸体整容费。

  2017年12月4日上午,李某驾驶重型货车在如东县掘港镇某路口与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周某头颅崩裂当场死亡。交警部门经调查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责,死者周某无责。事后,周某亲人根据殡葬习俗请人为周某制作安装假头颅并进行遗体整容,花费3万元。2018年8月,周某近亲属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承保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44834.50元,其中一项即为遗体整容费3万元。保险公司认为遗体整容费应包括在丧葬费36342元内,不应再重复列支,不同意赔偿该项费用。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头颅在交通事故中崩裂呈粉碎性损坏,遗体受损严重,周某亲属为保持遗体完整而支付的相对高额的遗体整容费不违反民间对死者殡葬的通常习俗,亦符合其作为死者近亲属的情感需要,为此支付的遗体整容费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由于该费用金额较高,若将其列入丧葬费显然对周某亲属不公平,因此应单列计入本案损失范围,遂判决支持赔偿丧葬费的同时亦赔偿尸体整容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