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男子葛某因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通州警方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两千元,同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领。
3月1日下午2点左右,兴东派出所交通管理中队在龙盛大道345国道路口开展酒后驾驶统一查处行动。期间民警发现一辆黑色比亚迪小型轿车在路上由西向东“蜿蜒行驶”,形迹可疑,走近一看,驾驶员葛某满面红光、精神亢奋。随后民警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探测仪对葛某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其已达酒驾标准。
据葛某交代,前一天晚上7点左右,他与朋友在饭店吃饭喝酒,当晚他喝下三斤黄酒。酒足饭饱之后,葛某步行回到附近家中休息,一觉睡到第二天中午。想着已经过了一夜应该没事了,葛某便驾车前去见客户,未料还没开出5公里,就碰上了正在检查的交警。
交警在进一步调查取证中发现,这已经是葛某6年内的第三次酒驾。2013年2月,葛某就曾因酒驾被通州交警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2015年11月,葛某因再次酒驾被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罚款两千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18年4月,葛某才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还没出实习期,就因为第三次酒驾被查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