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记者从区发改委获悉,为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建立有利于分级诊疗的价格体系,近日,区发改委、区卫计委、区人社局、区财政局联合出台了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本次价格调整涉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通州区范围内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门诊部、诊所。纳入基层医疗卫生体系管理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可参照执行。
此次价格调整的主要要点有:一是严格执行市级定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二是在不高于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并保持合理差价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三是落实苏价医〔2015〕283号有关规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四是取消、暂不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五是完善一般诊疗费政策,优化“一般诊疗费”项目设置,按照医生技术等级增设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一般诊疗费项目。
病房床位费项目价格由通州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按照南通市物价局、南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通价费〔2016〕147号)有关规定制定。
价格调整政策自2018年12月28日起执行。已明确等级且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相应类别的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已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