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南通州网!

通州路政“顺藤摸瓜”追查肇事者

发布日期:2018-12-17 作者:顾艳 曹易涛 顾卫东 许建 阅读:966

  12月10日,苏G牌照的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员李某,就其“未采取箱式密封等有效防护措施发生抛洒滴漏,造成洋海公路路面污油泥污染1300多平方米”的行为,接受了区公路管理站罚款1000元、索赔路产损失1000元的处理。同时对两名因路面污染湿滑而摔倒的行人履行了赔偿责任。

  11月29日21时10分左右,李某驾驶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装运污油泥,行驶至洋海公路十总镇骑岸一带时,因封闭防范措施不到位,导致装载的污油泥洒落在长达2公里的公路上,造成路面污染湿滑,先后有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周某某、丁某某等人摔倒和电动自行车不同程度损坏,肇事车辆在事发后离开现场。11月30日7时左右,区公路管理站十总路政管理中队接到举报后立即与交警中队联系,共查明有两名行人骑电动自行车行经此处受伤。

  案发当天,路政人员向十总交警中队提出查看治安摄像,10时得到“骑岸红绿灯向北至五总沿线治安摄像头损坏,未找到肇事车辆”的回复。但得知,肇事车曾在五总南一家木制品企业门口停留。下午,路政人员赶到木制品企业调看门前摄像,发现29日晚9时27分确有一辆大型货车停留大约20分钟,但无法看清车牌号码。区公路管理站派专人到区交巡警大队调取视频监控,终于查明车辆号牌,把车辆照片和车号交给十总交警中队处理事故的民警手中。

  事故处理民警根据车辆信息,于12月7日下午联系到江苏省连云港赣榆区沙河镇新兴村李庄的李某,告知其车辆装载货物发生抛洒,造成公路路面污染和行人摔倒,赶紧到交警和路政部门来接受调查处理。12月10日下午,李某到十总交警中队接受处理,并对受伤一人当场进行赔偿,另外一人等伤好之后进行赔偿。交警中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路站及受伤者不承担事故的责任,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十总路政中队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和赔偿路产损失1000元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当场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