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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酿事故 酒友共担责

发布日期:2018-12-13 作者:曹抒雁 吴新峰 阅读:756

  四个好友聚会饮酒不亦乐乎,谁知乐极生悲,返程时由于酒后驾车,导致其中一人重伤瘫痪。为获得赔偿,受伤的胡某将其他三人告上法庭。通州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判决:四人全部有责。

  2018年1月的一天晚上,孙某驾驶汽车载着胡某、钱某、卢某从金沙街道至南通市区某酒吧玩乐,当晚四人在酒吧唱歌喝酒至凌晨,后又到一家饭店继续吃饭饮酒。之后,孙某酒后驾车搭载其余三人(胡某坐副驾驶位置、钱某、卢某坐后排座位)在返途中与一辆重型拖挂车相撞,导致胡某重伤瘫痪。交警部门认定孙某系醉酒驾驶(血液中酒精含量180.2毫克/100毫升)并承担事故全责。

  事发后,胡某为治伤花去医疗费20多万元。今年4月,胡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钱某、卢某赔偿医疗费。钱某、卢某自觉冤枉,认为当时其坐在后排,没有驾驶肇事车辆,不负事故责任,故不应该赔偿。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不顾自身及他人安全醉酒驾车并酿成交通事故,应依法赔偿胡某人身损失。胡某作为成年人,对自身安全缺乏必要防范和保护意识,选择乘坐酒驾车辆,属于自担风险,自身应承担一定责任。上述四人事发前同桌共饮,对相互之间人身安全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协助、照顾等,以减少安全风险,但胡某、钱某、卢某三人明知孙某酒驾,应当预见酒驾危险性,但该三人非但没有劝阻、制止孙某,反而选择乘坐酒驾车辆,对此存在过错,应对本案损害结果承担相应责任。据此,对于胡某的损失,法院酌定由孙某、胡某、钱某、卢某分别承担65%、15%、10%、10%责任。

(注: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