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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法院审结一起拒执案

发布日期:2018-12-07 作者:朱键 阅读:921

通州法院审结一起拒执案

“老赖”获刑九个月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老赖”因此被判刑。12月4日,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认定被告人倪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7日,通州区张芝山镇南兴村村民委员会就与被告人倪某之间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纠纷起诉至通州区人民法院,该院于同年11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后南兴村委会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判决,判决倪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位于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竹行街道江海村19组的138.37亩集体土地返还给南兴村委会,并给付土地使用费。2017年12月15日,被告人倪某将2016年及2017年两年占用土地费共计人民币138370元交到村会计处,但并未履行判决返还土地的义务。2017年年底,被告人倪某在南兴村委会表示不续租的情况下,擅自与孔某等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收取租金。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2018年期间,被告人倪某先后收到通州区人民法院向其送达的执行通知书、限期返还土地通知书,并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通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拘留,其在被司法拘留后,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拒不交付138.37亩集体土地,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倪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倪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倪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