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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代为抚养子女,能否向另一方追索抚养费?

发布日期:2018-11-22 作者:钱向荣 金永南 阅读:890

  夫妻离婚时约定女儿随父亲生活,但父亲一直未将女儿接回,女儿仍随母亲共同生活,那么母亲抚养女儿期间支出的抚养费是否可以向其生父追偿?近日,通州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因原告母亲单某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其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单某与季某婚后生育了两个女儿,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季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单某离婚。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单某与季某自愿离婚,并约定大女儿随父亲季某共同生活,小女儿随母亲单某共同生活,双方各自负担随其生活女儿未独立生活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但离婚协议签订后,大女儿仍随单某共同生活,季某未支付大女儿的抚养费用。单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季某支付代抚养大女儿期间已支出的抚养费用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单某虽然直接抚养了本应由被告季某抚养的大女儿,但该抚养费的追索权利主体不是单某,而是未成年的大女儿。现单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经释明,单某撤回了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