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部门2018年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典型案例,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江苏南通好得家生活馆商业贿赂案”入选十大典型案例。
今年3月19日,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我区某建材市场的好得家生活馆存在无照经营行为。
经调查,2017年7月27日,羊某以当事人的名义与苏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签订租赁管理合同,用于开设“好得家生活馆”旅游超市,并已支付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1日期间的租金。
2018年3月10日起,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好得家生活馆”为名,对外销售食品及其他商品。同时,当事人采取向上海、无锡、南京的5家旅行社及自带团队的导游、驾驶员给付现金的方式,吸引导游、驾驶员带旅游团游客过来消费。根据游客人数,当事人以每人10元或12元的标准支付“人头介绍费”,并按旅游团游客消费总额10%至30%的标准支付“销售提成”。5家旅行社及自带团队的导游朱某等人从羊某处以现金方式支取约定的“人头介绍费”及“销售提成”。
截至案发,当事人共接待旅行社37团次、游客1590人次,向导游、驾驶员及旅行社支付“人头介绍费”及“销售提成”共计30385.3元,向游客销售的食品及其他商品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在未领取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游客销售食品及其他商品1603件,销售金额为54379元。
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利用导游、司机和旅行社对游客的特殊影响力,暗中给付导游、驾驶员、旅行社“人头介绍费”和“销售提成”,拉拢促使导游及旅行社将游客带至“好得家生活馆”进行购物消费(未如实入账)以牟取交易机会,违反了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商业贿赂行为。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和《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罚款。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和无照经营之行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据了解,该案例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首例商业贿赂案件,也是江苏省首例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的商业贿赂案,入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案例库,产生了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对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同类案件具有极强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