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为找到真爱,花季少年小林一时冲动偷吃禁果,但对方还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初中女生,小林因此被判强奸罪,获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近日区法院审理的这起强奸案件,向早恋少年敲响了警钟。
小林系山东省人,多年前随父母在通州居住、生活,曾在本地某初中上学。初中一年级时,小林还是个勤奋好学的少年,在班上担任班干部。但初二开始,小林迷恋上网络游戏,学业上不思进取,成绩越来越差。初中毕业后,小林即放弃学业,准备打工。
然而小林刚满16周岁,想找个工作也不容易。去年12月,无所事事的小林通过QQ结识了在附近一初中上学的小玉。经过一段时间的网聊,两人关系越发亲密,小林提出以男女朋友相处,小玉欣然应允。期间,小林也询问过小玉的生日,知道小玉才13周岁。今年3月的一天,小玉因被父母责怪约小林见面,后小林带小玉玩耍至晚上九时许,将小玉带至其住所,在小玉自愿的情况下,双方发生了性关系。次日小玉家人联系到小玉,得知其与小林发生性关系的事实,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小林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在明知小玉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与小玉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案件处理过程中,小玉的父母出具谅解书对小林予以谅解。
法庭上,小林自愿认罪,辩解自己不知与小玉发生性关系是犯罪行为,并对自己一时的冲动懊悔不已。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林明知小玉未满14周岁,仍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鉴于小林未满18周岁,当庭自愿认罪,且取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谅解,遂减轻作出前述判决。
判决后,小林的父母有些不明白,儿子是在小玉自愿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关系,怎么构成强奸罪了呢?他们认为,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犯罪行为。
办案法官解释说,小林犯了奸淫幼女的强奸罪,就是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无论罪犯使用了什么手段,幼女是否同意,对构成强奸罪均无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