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坚决配合各级政府做好后续工作……”在8月28日下午召开的区首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上,通州区某公司当事人邢某就生态损害赔偿事宜进行了回应和表态。会上,经过长达两个多小时的讨论,最终各方达成一致。当事方与区环保局等部门签署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在预先缴纳生态损害赔偿保证金400万元的协议上签了字。至此,该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经多方努力终成“正果”。这也是《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和《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出台后,通州成功磋商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据了解,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公司污染环境一案中发现,该公司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未及时消除,周围环境仍遭受损害。2014年至2016年间,该公司在未经环评审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铝箔酸、铝灰、固体氯化铝粉剂、水等混合反应方式,擅自从事水状聚合氯化铝净水剂生产。为减少处理成本,在明知可能污染环境的情况下,将净水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未经任何处理、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非法倾倒在该公司厂区西侧平房北侧河边,数量约为95.71吨,另在原厂区场地挖出废渣约270.48吨,对周边环境生态系统造成损害。
“这是通州区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下一步,区环保局将在总结该起案件办理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制度,让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者不敢为、不能为、不想为。”区环保局局长陶洋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