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南通兴协机械有限公司法人陆冲,于2011年开始在南通市通州区兴东街道紫星村东四组,投资842.8万元,从事金属制品加工、制造。由于当时未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更未履行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义务。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现决定停产整改,接受通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特此道歉。
道歉人:南通兴协机械有限公司法人 陆冲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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