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上个月底,区市场监管局开出了我省首例适用新法查结的商业贿赂案,罚款10万元。
今年3月20日,区市场监管局接到12315热线举报,称通州区某建材市场内的一家名为“好得家生活馆”的超市有违规经营行为。经突击检查,执法人员不仅在现场发现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还意外发现其办公场所内有一沓标有“好得家生活馆、旅行社、客源地、人数、营业额、奖励、导游签名、备注、开单”等内容的单据和记有“日期、编号、人数、姓名简称”等内容的游客情况记录本。
原来,“好得家生活馆”是羊某、孙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等4人共同出资经营,主要销售食品、土特产及其他商品。为促进销售,当事人与上海、无锡、南京等地的旅行社及带团导游、驾驶员达成“协议”,以10元/人或12元/人的标准支付“人头介绍费”,按旅游团游客消费总额10%~30%的标准,支付“销售提成”,吸引导游、驾驶员带旅游团游客过来消费。自2018年3月10日开业至案发,“好得家生活馆”接待旅行社37团次,游客1590人次,共向导游、驾驶员及旅行社支付“人头介绍费”和“销售提成”30385.3元。
羊某等人的行为排挤了其他竞争者的交易机会,扭曲了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违反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之规定,构成商业贿赂,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对于当事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处以罚款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