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通州法院对危害社会治安的“黄赌毒”等非法行为进行重点打击与惩治,集中审理了一批组织卖淫、开设赌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件。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来自社会的近百名群众旁听了此次宣判。
贩卖毒品身陷囹圄
经审理查明,1月5日上午,吸毒人员卫某某请被告人王某帮忙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并微信转账给王某人民币700元,其中人民币500元系毒资。随后,王某驾车带卫某某来到金沙街道某地独自下车在附近转了一圈后,谎称已向他人购买甲基苯丙胺,后将自己身上的甲基苯丙胺0.8克卖给卫某某。同日,王某还先后4次在其驾驶的轿车内容留卫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王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两罪均应予惩处。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悔罪态度明显,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开设赌场得不偿失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6日至7日,被告人高某、曹某某、赵某某商议为抽头渔利,在高某借用的原四安镇、刘桥镇等农户或其家中,先后三次分别组织参赌人员陈某某等人用长牌“子午头”的方式进行赌博。高某提供赌具并安排曹某某、赵某某联系参赌人员,李某某负责抽头。赌博过程中,高某、曹某某、赵某某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0200元,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927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查获的赌资人民币82500元及赌具予以收缴,另扣押存放抽头渔利的背包1只及抽头渔利人民币1200元。2017年6月20日,李某某向区公安局检举他人犯罪行为,该案已由公安机关侦查并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曹某某、赵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予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依据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主次作用认罪态度等,依法判处高某等4人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至一万元。
组织卖淫罪责难逃
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被告人马某和同案行为人杨某某夫妻关系,共同经营某洗浴中心。2015年下半年开始,二人为了营利并为洗浴中心招揽生意,经商议后,决定容留卖淫女在该洗浴中心包厢内卖淫,从卖淫女所得的嫖资中提成营利。由杨某制定卖淫价格、分成比例为五五分成,规定上下班时间、卖淫顺序,卖淫后收费单的填写方式,卖淫女自行处理避孕套、对包厢内打扫卫生等,并要求卖淫女缴纳押金,不定期给卖淫女开会,强调卖淫的注意事项,对违反规定的卖淫女进行罚款,在卖淫包厢内安装报警灯装置以逃避公安机关检查。马某则在洗浴中心吧台收银,负责当天与卖淫女结算分成,并在卖淫女卖淫时通过遥控器控制包厢内的报警灯为卖淫女望风。
2016年12月16日20时许,区公安局在该洗浴中心查获卖淫嫖娼活动,查获卖淫女6人、嫖客7人,搜得灯光报警装置遥控器、消费单、记账单,现金人民币11205元及大量避孕套、湿巾等物品。经统计,案发当日,该洗浴中心共组织卖淫50次,并从上述卖淫活动中获利共计人民币43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明知该洗浴中心有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仍收取嫖资,参与对嫖资进行分成与管理,而为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提供帮助、创造便利条件,起辅助作用,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决马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本案属共同犯罪,结合马某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对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
“黄赌毒”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是目前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通州法院此次集中宣判有力促进了社会风气的净化,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治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