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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区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公开信

发布日期:2018-03-19 阅读:961

尊敬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你们好!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该项税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是推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环境保护税以排污费制度为基础进行税制设计,实现了收费向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征收机关由环保部门改为地税部门。目前,我区正在有序推进环境保护税开征准备工作,得到了广大纳税人的积极支持和密切配合,在此向你们表示衷心感谢!

  根据税法授权,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我省实施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税额标准,延续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5〕276号)规定的2018年排污费征收标准: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中的主要污染物征收标准分别是每污染当量4.8元和5.6元,重在引导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完善污染防治设施,淘汰落后产能,鼓励达标减排,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实现费改税的平稳过渡是我们共同的任务,更离不开广大纳税人的理解、支持和配合。2018年4月份将迎来环境保护税的首个申报期,我们3月上旬已为所有纳税人安排了集中培训和现场辅导,另外如果需要了解具体税收政策,可登录南通地方税务局的网站查询了解;如果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宜中遇到问题和困难,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和办理。

  感谢广大纳税人对祖国税收事业、环保事业的理解、关心与支持!我们将一如既往地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

南通市通州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