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由于本人无知触犯了法律,从而使自己今天站在这庄严的法庭上。经过这段时间的深刻反思,本人意识到由于自己对法律的无知给社会带来了伤害,也伤害了家人……”本月中旬,通州法院第四审判庭审理了一起销售含违禁西药成分的保健品案。当审判长让被告人曹某作最后陈述时,曹某当庭宣读了一封悔过信。
经查明,2016年下半年,曹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非正规渠道从他人处以每盒12元的价格,购进“草本伟哥”“蚁粒神”“黄金肾宝”性保健品,藏放于其经营的药店出售,并事先吩咐其员工唐某等人售出这些性保健品后,在记账单上记成“植物油”,防止查处。
今年3月22日,被告人唐某明知存放店内销售的“蚁粒神”为不正规产品,仍向到店购买性保健品的杨某推荐销售了1盒“蚁粒神”。杨某随后发现有假遂举报。区公安局接到举报后,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曹某经营的这家药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当场查获“蚁粒神”等保健品。经鉴定,“蚁粒神”“草本伟哥”“黄金肾宝”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曹某及其店员唐某因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11月30日被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公诉人黄炜介绍,按照国家规定,保健品中不应该含有西药成分,曹某售卖的保健品因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直接可以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作为药店经营者,不能为了牟取利益存有侥幸心理,有的药店经营者可能认为销售这类保健品只是会被行政处罚,其实已经触犯了法律,构成犯罪了。”黄炜说。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