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通州法院审结了一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这也是通州法院受理的首起撤销监护权案件。
通州法院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小燕与被申请人小明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了两个女儿。2015年7月至今年7月期间,小明在自己家中多次对自己的女儿实施性侵害。11月,通州法院以小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小燕认为,现女儿果果仍未成年,小明不宜继续担任果果的监护人,遂申请法院撤销小明的监护人资格。通州检察院向通州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支持小燕的诉讼请求。
通州法院受理该案后,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认为,小明性侵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小燕要求撤销小明的监护人资格,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遂依法作出判决,撤销小明为果果的监护人的资格。并明确该判决一审终审,判决作出当日即生效。
据审理该案的法官介绍,性侵害未成年人属于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七种可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其中规定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法院可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此案中,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申请人监护人资格,设置法律“隔离带”,保护未成年被害人恢复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