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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抚养费过高 通州法院酌情调整

发布日期:2017-10-18 作者:钱向荣 阅读:1157

    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约定一方付给另一方子女抚养费,如果约定的标准过高,导致另一方不予支付而诉至法院,法院会按照原协议的标准判决吗?近日,通州法院审理的一起抚养费纠纷作出了否定的回答,未支持原告要求按协议标准支付抚养费的请求。

    小梅与小杨于2005年结婚,2006年生育一女,取名青青。2015年3月,小梅与小杨因脾气性格不合,在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自行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约定青青随母亲小梅生活,父亲小杨每月支付青青抚养费1000元。协议离婚后,小梅将青青带回娘家生活,小杨按协议约定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然而,2016年2月以后,小杨以没有收入来源为由拒绝支付女儿青青的抚养费。小梅遂以青青为原告起诉至通州法院,要求小杨按1000元每月立即支付拖欠的抚养费18000元,并按1000元每月的标准继续支付青青的抚养费。

    审理中,小杨自述没有收入来源,而小梅也不能举证小杨的收入情况。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小杨与小梅的离婚协议中,约定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该约定应为有效,小杨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拖欠的抚养费18000元。诉讼中,原告未能提供小杨现在的收入情况,小杨认为现在无能力支付,法院根据青青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对青青的抚养费酌情予以调整。遂判决小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青青拖欠的抚养费18000元。自2017年9月起,小杨每月支付青青生活费人民币500元,负担青青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至原告青青独立生活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