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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酒驾朋友顶包骗保一男子获刑受罚

发布日期:2017-06-16 作者:钱向荣 阅读:827


    朋友酒后驾车出了事,陈某义气顶包到保险公司索赔,结果被火眼金睛的民警识破。6月13日,因犯保险诈骗罪和包庇罪,陈某被通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而立之年的陈某是五接镇人,2016年1月3日夜间,陈某与另案处理的陆某等人在一饭馆吃饭。当日22时许,陆某醉酒后驾车行驶至五接镇某路段时,与蒋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后又撞击马路边的铁架子,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责任认定,陆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次日,陆某拨打某财险电话报案索赔,并谎称事故发生时该车由陈某驾驶。陈某明知该车系陆某酒后驾驶,发生事故无法进行保险理赔,仍在接受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询问时称系其本人驾驶发生事故。经鉴定,被损坏的轿车损失为124328元,对方车辆损失为3115元。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联系当事人到现场处理事故,陆某因担心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处,遂与陈某商议请陈某为其顶包,陈某出于哥儿们义气表示同意。后陈某向处警交警表示是自己驾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并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再次陈述案发当时由其本人驾驶涉案轿车。

    不过企图瞒天过海的两人最终还是没逃出民警的“法眼”。2016年1月19日,公安机关在细致的侦查过程中发现,陆某才是案发时涉案轿车的实际驾驶人,遂联系陈某及陆某到公安机关了解情况。同年2月1日,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

    通州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与被保险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陈某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考虑陈某本次犯罪出于盲目帮助朋友的目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十分严重,对其犯保险诈骗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其犯包庇罪,因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陈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