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到3月,一笔174.4万元的个人所得税款被通州地税查证已入库。这是通州地税首次因民事诉讼查补入库的个税。
2月底,通州地税局第五分局在与辖区内政府部门的涉税情报信息交流中得知,张芝山镇人民政府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需支付赵某某巨额借款利息。
为防范税源流失,五分局立即启动了风险应对程序,经核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6民终3289号判决书,发现张芝山镇人民政府因承担支付连带清偿责任,被终审判决支付赵某某借款利息87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由支付方代扣代缴。张芝山镇人民政府最终按税法规定,为赵某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74.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