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但对于李某来说,老同学不远千里来看望他,他却惹祸上身,不但让老同学落下终身残疾,还赔偿了201万元。近日,这起因老同学聚会引发的意外交通事故案件,在通州法院执行结案。
李某系江西九江人,高中毕业后在通州成家立业,并在一家企业任经理,可谓事业有成。2013年8月16日,远在江西九江的同学张某等四人相约来通州看望李某。同学不远千里来相会,李某自然得尽地主之谊。当天晚上,李某在通州一家酒店设宴,盛情款待张某四人。当晚觥筹交错,意犹未尽,李某又安排同学去南通市区一家酒吧玩乐,直至次日凌晨5时许,李某驾车载四名同学回通州。
李某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行至川姜镇一地段时,与一辆手扶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张某等同学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弃车离开现场,后于2013年8月20日到交警中队接受询问。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张某受伤后即被送至南通附属医院治疗,诊断为颈椎骨折伴下半身瘫痪,经司法鉴定,构成一级伤残,需完全护理依赖。
为赔偿问题,张某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各项费用300余万元。通州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当事人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持异议,法院予以采信并作为划分双方责任及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张某虽然无偿乘坐在李某驾驶的小轿车上发生交通事故,但双方不构成义务帮工关系,李某仍应对张某的安全负全部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201万元,扣除已支付的46万元,还应赔偿155万元。
判决生效后,张某向通州法院申请执行。念及同学之情,李某多方筹措资金,积极履行义务,并一次性支付执行款及逾期利息共计162万元。
这笔巨款,对于一级伤残且需终身护理的张某来说,无异于雪中送炭。拿到救命钱后,张某的母亲特意从江西九江赶至通州法院,送上感谢信和锦旗,满含热泪地向执行法官道谢:“这是孩子的救命钱,没想到这么快就拿到了,真的非常感谢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