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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内不知悔改 再次醉驾法不容情

发布日期:2017-01-05 作者:钱向荣 金永南 阅读:526

    曾因醉驾被法院判处缓刑,却不思悔改,在无证驾驶的情况下再次醉驾。男子贾某因危险驾驶再次获刑,近日被通州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贾某系四川人,在川姜镇以驾驶三轮摩托车收购废品为生。2015年4月12日12时许,贾某在其暂住地川姜镇吃饭饮酒后,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川姜镇一地段时,与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区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抽血鉴定,贾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3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由于贾某系初犯、偶犯,被通州法院从轻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而贾某的驾驶证也被公安机关依法吊销。

    去年11月15日晚,贾某在其暂住地吃饭时又饮酒。后需外出看货,贾某明知酒后不得驾驶车辆,但仍存有侥幸心理,遂无证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外出。当其行驶至附近一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后经抽血鉴定,贾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1mg/100ml。通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应酌情从重处罚,不再适用缓刑。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