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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遗房屋继承人诉请继承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6-12-29 作者: 钱向荣 金永南 阅读:509

    祖遗房屋虽有房产证,但因曾经进行过改建,导致房屋现状与房产证登记不符,继承人能否请求法院对房屋进行分割继承?近日,通州法院审理的一起继承纠纷案件作出了否定的回答,认为房屋因改建致合法性未得到政府部门确认,对继承人要求分割的诉请不能支持。

    姚某、陆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原告姚某芳、被告姚某华等三个女儿。姚某、陆某生前在平潮镇某村建有砖木结构平房一栋,房产证登记为四间,建筑面积为89平方米,所有权人为姚某,共有人为陆某。后姚某未经政府部门批准,拆除东首三间房屋墙体及屋顶,原址翻建成了四间房屋,西首一间厨房仍予保留,故目前房屋实为五间。姚某、陆某前几年陆续去世,姚某芳、姚某华等三姊妹为分割父母的遗产发生纠纷,遂诉至通州法院,要求法院对房屋进行分割继承。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村民新建、翻建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被继承人姚某将三间房屋拆除后翻建成四间房屋,原、被告不能提供当时的批准手续,也不能提供目前政府相关部门认可该建筑为合法建筑的证明材料,故对翻建的四间房屋不予处理。原、被告要求分割继承的五间房屋,仅西首一间厨房为合法建筑,应由原、被告按比例继承。遂判决西首一间厨房由原、被告平均继承,对原、被告要求分割其他房屋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