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案情
被告衡某与被告殷某于2009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2014年3月25日登记离婚。原告蒋某、被告衡某均系公司法定代表人,且为朋友关系。2013年11月26日,衡某向蒋某借款25万元,出具了借条。当日,蒋某通过银行转账向衡某银行账户汇款25万元。关于借款事由,蒋某认为衡某因公司结欠银行贷款需偿还。后因衡某未偿还借款,蒋某提起诉讼,要求衡某、殷某共同偿还25万元。
审理中,殷某表示对该笔债务不知情,且2009年12月10日与衡某订立的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婚前衡某拥有的公司在婚后仍归衡某个人所有,该公司一切盈亏、债权债务均由衡某一人全部承担,与殷某无关。2014年3月25日与衡某订立的离婚协议书也约定:公司及衡某外面所欠一切债务与殷某无关。故殷某认为该借款应由衡某个人偿还。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被告衡某与被告殷某共同偿还原告25万元,殷某想不通。
法官说法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确立了夫妻债务外部法律关系中,应以债务形成时间为共同债务的判断依据。即债权人只要证明该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对外承担偿还责任。夫妻一方否定责任承担的,需从两个方面进行抗辩: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知道夫妻为约定财产制情形。由此可见,该解释将债务性质的证明责任归由夫妻一方承担。该解释更多是从维护交易秩序安全的角度所作的利益衡量,对于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简便易操作。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殷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也不能证明原告蒋某知晓两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约定,更不能证明涉案债务系非法债务或违反社会公共道德风俗形成的债务,故法院只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
作为婚姻关系的一方,如何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此审理此案的法官建议,应养成对家庭大笔开支记账的习惯,如购买大件物品、大笔开支的汇款凭证,记录好每一笔开支钱的来源、金额,并保存好相关发票和收据,在诉讼时可以以此记录为重要证据,来证明另一方的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其次,另一方如有赌博、吸毒、酗酒等恶习时,要掌握相关证据。因为法律规定债务人因从事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最后,在涉及夫妻一方的债务案件中,配偶一方可以主动要求参加诉讼,以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对方举证证明自己所主张的债权债务存在并具有合法性。如果在离婚后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