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经区公安局批准,刘桥交警中队对因饮酒后驾驶面包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电动四轮车的司某执行7日的行政拘留。随后,他还将面临2000元罚款及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据了解,司某今年40岁出头,在刘桥镇经营两家门店,销售各类电动车。9月15日晚上九点钟左右,司某酒后驾驶一辆电动四轮车行驶至角通线刘桥镇新联居一加油站路口时,与一辆小轿车发生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所幸无人员伤亡。经鉴定,案发时司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77.9毫克/100毫升,已经达到了饮酒驾驶的标准。同时经调查发现,司某曾于2014年6月份期间因为饮酒后驾驶面包车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1000元罚款。
据办案民警介绍,司某所驾驶的电动四轮车外形、尺寸等与一些国产品牌的微型轿车相似,但不在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之列,属于超标准生产的电动车。区车管所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的规定,认定该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公安机关遂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案由对司某作出上述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