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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调整和补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6-10-14 作者:曹抒雁 阅读:917

     10月12日上午,记者从区人社局获悉,近日我区出台《〈南通市通州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对《南通市通州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通政规[2011]5号)作了一定的调整和补充,并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补充意见》中明确将通州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名为通州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鼓励参保人员连续缴费,对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原先规定从第16年起,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这次调整为加发2%。对2011年7月1日《南通市通州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遗属补助)的人员,其基础养老金原先规定不可重复享受,这次明确规定在国家和省未有具体规定之前照顾叠加享受基础养老金。“原先没有丧葬补助金,这次也规定对已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参保人员死亡的,如其死亡时的前一年度已经参保缴费或死亡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享受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000元。”区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另外,《补充意见》还规定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