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时贪念,男子将别人掉落在地的苹果手机占为己有,自以为白捡一大便宜,没料到却触犯了法律。近日,山东男子相某就“捡”到了这样一起官司,被法院判决构成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相某系山东人,在通州某超市打工,平时喜好在网吧上网。去年12月份的一天,相某来到金沙街道一网吧上网玩游戏,玩到晚上十点多钟时,相某看到邻座一男子在电脑桌上睡着,而其座位下一只iPhone6 plus手机掉落在地。相某有心将该手机占为己有,遂偷偷地用脚将该手机移到其座位下,在无人注意时将该手机捡起藏在口袋内,并迅速离开网吧。后相某向家人称捡到一只苹果手机,并请人将该手机解锁,送给其妻子使用。
相某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地捡到一只苹果手机,哪知其一举一动均被网吧的监控录像拍了下来。当晚11点半,失主李某醒来后发现手机被窃,遂立即报警。警方通过网吧监控录像,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为相某。后警方在相某的租住地搜查到该手机,并予以扣押,相某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所窃手机退还失主。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287元。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相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相某在法院判决前,主动缴纳了8000元罚金。“捡”到一只手机,反被罚8000元,正如俗语所言,偷鸡不成蚀把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