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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银行卡助他人诈骗一男子构成共犯获刑

发布日期:2016-09-07 作者:钱向荣 金永南 阅读:522

  为他人实施诈骗提供银行卡,虽未全程参与,殊不知仍构成诈骗罪共犯。近日,通州法院对被告人王某诈骗案公开宣判,当庭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王某系黑龙江人,暂住北京市。今年1月4日,李某(另案处理)冒用北京马可波罗公司业务员身份与该公司南通通州的客户顾某联系,声称可以帮助贷款,并提供了公司营业执照等资料取得顾某信任,随后以贷款申请成功需要缴纳风险保证金的名义,要求顾某将人民币8000元风险保证金汇至指定账户。顾某信以为真,同意汇款。李某遂向王某借用银行卡用于收款,心怀侥幸的王某在明知李某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李某收款。当日,顾某将人民币8000元汇入该银行卡内。

  李某借自己的银行卡成功骗得8000元,王某觉得这钱也来得太容易了,同时觉得顾某太傻了,自己便跃跃欲试。今年1月7日,王某伙同李某再次对顾某实施诈骗。王某冒用北京马可波罗公司业务经理的身份联系被害人顾某,以缴纳佣金为由,要求顾某将人民币4000元汇到上述账户。当日,顾某又将人民币4000元汇入王某的建设银行卡内,后二人将该赃款分赃。然而正当王某为自己的“高招”窃喜时,发现有诈的顾某报了案,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先后将李某、王某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