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区最新的社会救助对象生活保障标准出炉,从本月起正式实施。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10元提高到62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60元提高到530元。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和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老残疾军人无固定收入的遗孀生活补助标准参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后,全区预计约678户城镇低保家庭、9618户农村低保家庭,共计15970名低保对象受惠。
此外,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标准维持不变,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595元提高到700元。城市“三无”老人集中供养标准维持不变,分散供养“三无”老人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200元提高到1450元。集中供养孤儿由每人每年20160元提高到21800元,散居孤儿标准由每人每年12000元提高到13200元。
据悉,我区已要求各地认真落实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提标工作,相关部门将积极配合,认真审核保障对象,结合相关复审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资金。此次调整后的低保金将于8月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