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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超过法定期限诉至法院被劝撤回

发布日期:2016-06-07 作者:钱向荣 金永南 阅读:476

  劳动者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由于未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事后能否重新要求法院进行审查处理?近日,通州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子,劳动者孙某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由于错过了15天的起诉期限,在法院释明后,孙某主动撤回了起诉。

  孙某原在南通某物业公司工作,被安排在通州某小区担任物业管理主任,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年5月19日至2017年5月18日,执行标准工时制。2016年2月1日,孙某认为每月在岗长达360小时,每月超时工作100小时以上,而物业公司未发放加班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遂向物业公司提交申请书,要求物业公司补发加班工资6400元,并要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孙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孙某主张存在加班的事实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孙某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要求物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遂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仲裁裁决,对孙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仲裁裁决书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孙某送达,孙某于2016年4月17日收到。

  2016年5月4日,孙某认为其找到了加班的证据,仲裁裁决存在错误,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通州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某在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后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举证期限。在向孙某进行释法说理后,孙某主动撤回了起诉。法官提醒,劳动者应充分认识到15日起诉期限的法律意义,避免逾期起诉对自己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