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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运”车辆接单拉货出事故 为何保险公司被判照常赔偿?

发布日期:2025-09-11 作者:张秀秀 刘杨 杨智慧 阅读:642

车主用登记为“非营运”的车辆在货拉拉接单拉货,出事故后保险公司以改变车辆用途、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赔商业险。但法院最终却判决保险公司不能免赔,这是为什么?近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3月14日上午,在平潮镇某路段,冯某驾驶汽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进入路口的王某发生碰撞。这场事故直接导致王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冯某与王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冯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高达3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正当家属以为赔偿有着落时,保险公司却提出:冯某长期使用这辆登记为“非营运”的车辆在货拉拉平台接单从事货物运输营利活动,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通知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及商业险条款,商业险部分拒绝赔偿。

冯某及死者家属则认为,事故车辆长期、显著地张贴货拉拉营运标识,且保险公司在前两次事故理赔中已获取了带有这些标识的车辆现场照片,保险公司对此理应知晓,这证明保险公司在本次投保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前已知或应知真实用途。

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综合冯某长期营运、车身显著标识以及保险公司在前两次理赔中已获取带有货拉拉标识的车辆照片等事实,认定保险公司在案涉保险合同订立时(或之前)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冯某将案涉车辆用于货拉拉营运活动。而保险公司未积极履行询问、重新评估风险或调整保费、解除合同的义务,反而继续按非营运承保并收取保费,甚至在之前事故中进行了商业险赔付。事故发生后,再以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主张商业险免赔,有违保险活动的最大诚信原则。综上,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王某家属共计66万余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