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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贷款要先“刷流水”?男子为贷款沦为诈骗帮凶

发布日期:2025-05-22 作者:张秀秀 钱睿 阅读:329

近年来,随着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力度不断加大,单纯的出借、出卖银行卡获利型犯罪逐渐减少,但作为网络犯罪链条中的重要一环,犯罪分子对银行卡的需求量仍然巨大。因此,那些因自身问题无法贷款、但又想通过贷款缓解生活压力的人,成了犯罪分子的目标群体。他们以办理贷款为名,套路急需贷款的行为人提供银行卡信息进行“刷流水”操作,从而获取行为人的银行账户信息,为后续的洗钱活动做准备。近期,通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这类案件。

从点开一则贷款广告开始

2024年9月,生活捉襟见肘的尤某看了看自己的手机账户余额,担心起了日常开销,逐渐开始焦虑。面对网络平台上充斥着的“无抵押”“免征信”“快速放款”等各种贷款广告,尤某跃跃欲试。原来,尤某因资质未达标,一直未能成功申请到银行贷款。而此时,为缓解生活的窘境,尤某在这种“完美话术”的吸引下点开了网络平台内所发布的一则贷款广告,并主动联系到犯罪分子办理大额贷款。

银行卡被冻结后起疑

过了几天,尤某和对方约定在指定地点见面,并根据对方提示,在添加微信好友后发送征信报告。对方明确表示办理贷款需提供银行卡刷大额流水,尤某随即同意。在提供的银行卡账户上接收到钱款后,尤某只身前往银行取款,而银行工作人员却告知其该卡已被公安机关冻结。此刻,回想到对方要求其转移钱款的种种细节,尤某开始怀疑这些钱款的不正当性质,很有可能系违法犯罪所得。

再次供卡沦为洗钱帮凶

虽已意识到对方所刷的流水可能为违法犯罪而来的赃款,但尤某急需资金周转,决定“背水一战”。他再次联系对方,并提出用其妻子高某的银行卡进行“刷流水”。当日,高某银行卡账户进账人民币70400元,继而尤某指使高某通过柜面取款的方式将该笔款项取出,交给对方安排的“接头人”。经查,该笔钱款系被害人陈某被网络诈骗的赃款。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尤某明知资金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其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