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张秀秀 通讯员顾秀)一般情况下,父母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支付抚养费。但若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就未履行抚养义务的话,子女可以索要这段时间的抚养费吗?近日,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
男方孙某与女方邢某是夫妻,二人育有一女孙小某。2021年7月,邢某与孙某因家庭经济等琐事产生矛盾,邢某遂离家另住,并将孙小某送至自己的安徽老家生活,接受教育。孙小某在安徽生活期间,其开销一直由母亲邢某负担,父亲孙某未再支付孙小某生活、学习所需的费用。
2022年10月,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孙某离婚,通州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其诉请。2022年12月孙某患病致身体健康欠佳,暂时失去工作能力。孙小某认为父亲孙某未尽到作为父亲的抚养和教育责任,诉至本院要求孙某支付自2021年7月开始的抚养费。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孙某与邢某确因家庭矛盾致夫妻关系疏远,亦导致孙小某实际不能同时随父母共同生活,但上述情况并不必然妨碍父母对孙小某抚养义务的履行。自2021年7月孙小某被送至安徽生活至2022年12月孙某患病,在此期间,孙某尚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及经济收入,但其未再履行对孙小某的抚养义务,现孙小某向其主张抚养费,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抚养费的数额,法院结合原告的实际需要、被告的抚养能力及当地的生活水平,判决孙某给付孙小某自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的抚养费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