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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法院发布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06-05 作者:陈新宇 张秀秀 阅读:428

上月30日,通州法院召开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从万余件案件中精选出6个典型案例,折射民法典精神要义,以法治力量引领社会新风尚。

在其中一案件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甲恋爱期间,李某甲以支付工人工资为由多次向张某借款,共借得款项49万余元。在偿还部分款项后,双方进行了结算,确认了剩余的借款金额、资金来源、利息等相关内容,并承诺了还款期限。李某乙在担保人栏签名,但是并未书写担保方式。此后,李某甲、李某乙均未还款,张某遂诉至法院。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甲借款事实清晰,李某甲应偿还本息。李某乙在担保人栏签名,提供保证担保意思明确,需承担保证责任。因债务虽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但李某乙提供担保在民法典施行后,应适用民法典规定。但因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据民法典,李某乙应按一般保证承担责任,即对李某甲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通州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尤表示,本案的核心焦点在于李某乙应当承担何种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责任存在较大区别,尤其是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只有在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不能履行的部分,才需由其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关于这一条的规定与原担保法存在较大的不同,原担保法中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而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民法典施行后成立的保证合同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未约定保证方式的,应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覆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为更好地发挥民法典护航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作用,通州法院将持续立足审判职能,深入贯彻实施民法典,自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工作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