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投资返利为名非法集资,30多名老年人“入坑”
法官提醒:谨慎投资理财
近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受害人以老年人为主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处罚金两万元,并责令共同退赔集资参与人的剩余损失。
2017年6月初,被告人沈某华、胡某峰经商议后将共同经营的某德食品商行加盟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沈某华担任店长,负责收取资金、发放返利等;胡某峰负责联系加盟、提成、报销等及讲课宣传老妈乐会员产品等事宜。2017年6月至10月期间,两人通过讲课宣传、投资人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宣传老妈乐会员产品,宣称缴纳不同金额的钱款对应成为相应级别的会员,并承诺根据以上不同金额的投资资金分别可累计获得2000元至64320元不等的高额返利。期间,沈某华将吸收的资金转入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经审计,两人先后向48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178880元,其中已兑付440185元,尚有43名集资参与人的集资款共计738695元未能兑付。经梳理发现,48名集资参与人中,60岁以上的34人,占比71%;43名受损失人员中,60岁以上的32人,占比74%。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华、胡某峰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会员返利的方式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两人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综合两名被告人的自首、认罪认罚、部分退赃等量刑情节,法院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处罚金两万元,并责令共同退赔集资参与人的剩余损失。
本案被告人之所以能够堂而皇之地实施非法集资犯罪,一方面由于被告人以合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店面作掩护,并以办理商城会员的名义开展相关集资活动,为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披上了合法表象的外衣;另一方面,被告人将主要犯罪目标瞄向对市场新兴经营模式识别能力不足的老年人群体,并以高额返利、稳赚不赔为诱饵,吸引了较多老年人的投资。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特别是老年人,“天上不会掉馅饼”,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树立正确理财理念,拒绝高利诱惑,谨慎投资理财,守护好“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