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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电捕鱼获利7000余元,赔偿14万余元​

发布日期:2021-11-22 作者:沈维维 周建忠 阅读:1000


  经过两个月三轮磋商谈判,根据“谁损害,谁承担修复责任”的原则,近日,区农业农村局与一起渔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耿某某签订水域生态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赔偿协议,耿某某当场缴纳赔偿金13.8万元,并承诺以劳务代偿方式支付赔偿余额4361.70元。

  今年4月17日,耿某某在通吕运河电力捕鱼时被区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立案侦查,执法人员查清了耿某某从去年10月25日至今年4月17日期间20次电力捕鱼的渔获物品种及数量。同时,区价格认定中心先后出具两份《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耿某某20次电捕鱼渔获物总价值7243.70元。受区农业农村局委托,苏州大学水产研究所于8月份出具了《关于耿某某电力捕鱼案生态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指出当事人耿某某应承担不少于142361.70元的赔偿责任。

  据悉,这是农业农村部出台《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以来,我区因非法捕捞受到行政处罚后履行水生生物资源修复义务的金额最大的一起案件。区农业农村局也将根据协议,组织开展生态赔偿增殖放流活动。既体现了罪刑相当,又能实现生态环境修复。“希望通过这一起赔偿案例警示和教育非法捕捞者,起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区农林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周宜彬表示。

  下一步,区农业农村局将进一步加大禁捕工作力度,提升执法监管能力,深入推进执法行动,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形成“空中监、水上打、陆上管、市场查、群众知”的工作合力,提高群众关注度、知晓率,共同推进区域内禁捕退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