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某原本有理有据地到法院打官司,却在庭审中有意隐瞒案件事实。近日,区人民法院家纺产业园区法庭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时,对常某开出了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书。
原告常某自2019年6月起向被告供应货物,2020年4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尚欠货款23000元,但其后并未归还,常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款。
庭审中,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官多次向常某强调诚信诉讼的要求,以及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并询问了案件的有关事实。而原告常某仍然向法庭隐瞒了被告在出具欠条后已经还款10000元的重要案件事实。后被告与法庭联系并向法庭提交了还款的相关证据,常某这才承认了这一重要事实。庭后法官与常某谈话并进行了批评教育,使其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法院认为,常某在庭审过程中对重要的案件事实未如实陈述,险些导致法庭无法作出客观准确的判决,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权威,遂向常某开出“罚单”,常某只得为自己的失信“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