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未能收到货款,但是被告坚称已向原告付款,究竟是被告撒谎还是原告虚假诉讼?近日,通州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因原告委托他人讨债,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原告康某经营煤炭生意,2018年与被告玻璃厂签订煤炭供应合同,由原告向被告工厂供应煤炭,被告合计结欠原告煤炭款110万元,在使用后向其支付了88万元煤炭款,尚有19万余元未付,双方经协商后以15万元结算,但之后被告再未支付,原告多次前往被告处索要均未果。
一次偶然的机会,康某认识了无锡某讨债公司的秦某,秦某向其保证在三天之内就能帮其要回货款,但需要原告公司授权委托。康某急于要回货款,当即向秦某出具全权委托书,由秦某负责讨债事项。但时隔多日,康某一直未收到货款,也联系不上秦某,以为讨债未果,遂将玻璃厂告上法庭。
庭审中,原告称一直未收到最后的15万元货款;而被告却辩称,秦某于2019年12月18日来到其厂区索要货款,后与秦某达成和解协议,以10万元的价格一次性解决双方纠纷,并将10万元货款交给秦某。被告当庭还提供了康某授权秦某的委托书、秦某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以及和解协议书、10万元的收据。
通州法院调查了解本案第三人秦某情况,向原、被告双方询问第三人是否有暴力讨债行为。经审理查明,秦某纠集十几名社会闲散人员来到被告工厂要债,被告迫于压力才与其达成和解,该案件实际为原告为索要货款而委托要债公司上门催收,且第三人已经实际收到被告货款。法庭认为,原告不当委托第三人讨要货款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